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资格要求_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件要求_招标公告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开标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提供所属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纳税零申报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或网络申报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5)须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